早在社会主义革命之前,劳动人民在个人权利和自由范围内的要求已被写进第一部党纲中。它们包括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信仰自由不受限制、行动的自由、选择行业和职业的自由,以及人人有控告官员的权利。苏共成为执政党以来也一直支持这些要求。
根据苏联宪法,家庭受国家保护,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个人财产和隐私受到保护,享有法庭保护和补偿损失的权利、以及信仰自由等。
尊重个人、保护苏联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是苏联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官员和公民的义务。
在苏联,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形势不需要大量开支,而在西方则要承受可观的开销,例如不是人人承担得起的律师的费用。我国的法律和日常实践排除了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决定于公民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
在苏联,个人权利和自由有哪些立法保障呢?
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宪法权利在很多立法条款中,首先在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关于婚姻和家庭的《根本法》中均有具体体现。这项根本法指出,关心社会和个人利益结合的家庭式苏维埃国家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法律只承认男女自由恋爱缔结的婚姻,《根本法》规定了配偶有义务相互尊重并尊重子女。按照共产主义道德精神培养下一代是家庭的义务。
我国关于婚姻和家庭的立法有助于清除法女在日常生活中的不平等状况的残余。
西方常常指责我们,说什么苏联公民不能与外国人结婚,苏联们有移民的自由等等。事实上,近几年来约有一万名苏联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其中有不少人留在苏联,其他的则随夫或随妻移居100多个国家。至于移民,苏联的有关立法和规定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完全一致。该公约规定,除其他外,出国的权利可以在“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公共道德,或他人权利和自由所必要”的某些情况下受到限制。有时,移民的准许可能会推迟到申请人的近亲属处理完他们的事务,包括物质方面的事务之后。在申请人掌握国家秘密或新近在重要军事领域上受过训练的情况下,批准的决定可能会推迟。一旦保密的时限解除,则将重新考虑他们的移民申请。除此之外,我们没有禁止移民的其他原因。
个人不受侵犯的权利意味着,非经法院决定或根据检察官批准,任何人不受行政迫害或逮捕。
民兵干部或调查员必须在24小时内将嫌疑犯的拘留情况向检察官报告。如果检察官在48小时内不批准该项逮捕,被拘留者应予释放。而且,即使检察官批准,若没有及时对他的犯罪行为提出指控,对被捕人只能拘留10天。苏联的《刑法》对于非法逮捕或拘留、不公正的判决、伪证或无根据的指控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
苏联宪法保证保障公民的隐私权。若无法律的规定,任何人均无权在违背主人的意愿或未经主人同意的情况下进入住宅,开拆他人的信件和电报,或窃听他人的电话。国家保障储蓄存款的秘密和妥善保管。抄家和检查信件只有得到检察官的批准或法院的命令方可进行。调查罪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除这些宪法条款外,其他法律对于上述犯法行为也有民事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任何思想或信念,无论在当局看来如何大逆不道,在苏联均不承担司法责任。只有犯罪行为才受到惩处。根据我国刑法,只有犯有法律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才应负刑事责任,并受惩罚。《刑法》包括应予惩治的罪行细则。苏联法律对于刑法的条款不允许做宽泛的解释。
苏联公民有拥有和继承财产的权利。他们的个人财产可以包括劳动所得的储蓄、住房、汽车及其他日用和个人消费品。他们可以使用国家和集体农庄分给的自留地,以从事副业(包括饲养家畜和家禽),种植水果、蔬菜和修建私房。
例如,目前大部分农村居民有自己的房屋,还有自留地。他们拥有数千万头牛和家禽、农用设备和其他农具。自留地的产品用于个人消费,剩余的通过供销社卖给国家和在集体农庄的集市上出售。根据宪法,国家和集体农庄协助公民经营自留地(如出售低价饲料,协助购买化肥、农药、机器等等)。
在苏联,法律允许手工业、农业、公共服务业和完全靠公民及其家庭成员个人劳动的其他形式的个体劳动。
宪法保障每个公民有权得到法庭的保护,使其生命、健康、个人自由、荣誉、尊严和财产免受侵犯。民法和刑法对侵犯上述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而不论是谁造成的。
苏联人民有权对官员、国家和社会机构的行为提出控告。控告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审理。对于官员违法或越权,以及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可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向法庭申诉。对于国家、社会团体和官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公民有权要求赔偿。
因此,苏联的立法充分保障公民隐私权不受粗暴或非法干预。
信仰自由也是苏联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一项重要宪法保障。由于宗教和教会的问题属于一种特殊利益,有必要做专门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