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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政策与苏联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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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政策与苏联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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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Y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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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政策与苏联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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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
的民族政策建立在十月革命时列宁所提出的两项重要原则之上:一个是民族自决,另一个是大民族要补偿小民族曾经受到的不公正待遇。这一政策在十月革命后具体体现在苏联按民族划分行政区域,实行以主体民族冠名加盟共和国和行政区域,实行民族—国家联邦制上。这一政策在十月革命前后有其合理性,但把它绝对化则带来了很多问题,并不利于国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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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宁民族政策提出的背景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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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扩张是沙皇俄国的主旋律,
俄罗斯
民族刚刚统一时领土只有280万平方公里,是一个单一民族国家,经过历代沙皇的扩张,到20世纪初俄国已是一个横跨欧亚两大洲、濒临三大洋的帝国,其领土扩大了近2000万平方公里。到十月革命时,俄国境内有大大小小190多个民族。沙皇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只占总人口43%的俄罗斯人享有种种特权,广大非俄罗斯民族却被当成“异族人”,政治上处于无权地位;经济上,少数民族地区变成了俄罗斯的原料产地和销售市场。沙皇强制推行民族同化政策,提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皇帝、一个宗教、一种语言”的口号,禁止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强迫他们改信东正教。列宁把俄国称为“各族人民的监狱”,并认为“许多年来大俄罗斯人受着地主和资本家的影响,养成了一种丑恶可耻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偏见”。[1]因此,列宁把承认民族自决权和俄罗斯民族要补偿少数民族作为自己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他不顾卢森堡、布哈林等人的反对,坚决主张俄国各民族都有自决权,明确表示:“我们希望俄罗斯(我甚至想说大俄罗斯,因为这样更正确)人民的共和国能把其他民族吸引到自己方面来,但用什么方法呢?不是用暴力,而是完全靠自愿的协议。否则就要破坏各国工人的团结和兄弟般的联盟。”“‘自决’一词曾多次引起曲解,因此我改用了一个十分确切的概念‘自由分离的权利’”,“我们尤其必须承认分离的自由,因为沙皇制度和大俄罗斯资产阶级的压迫在邻近的民族里留下了对所有大俄罗斯人的极深的仇恨和不信任;必须用行动而不是用言论来消除这种不信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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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革命胜利后,俄罗斯帝国解体,但列宁并不希望俄国分裂为多个国家。当时,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实际上都是平等的
苏维埃
国家,都有自己的行政建制——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有自己的军队和货币。在国内战争时期,在布尔什维克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各共和国通过与俄罗斯联邦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结成同盟,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在俄罗斯联邦人民委员会下成立了联合的人民委员部(包括军事、财政、劳动、交通、邮电等),这些委员部在各共和国驻有全权代表。在这一背景下,列宁主张承认少数民族的权利,建立联邦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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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Из зоопарка только что сбежало три обезьяны: одну нашли у овощного магазина, вторую у пивного ларька, а третья была только что замечен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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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10-05-25 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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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立联盟国家的问题上,斯大林要求其他民族国家作为自治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但遭到白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等国的抵制。列宁反对斯大林用行政压制的办法解决问题,他强调在自愿的原则上建立新的联盟,办法是俄罗斯民族向少数民族作出让步。列宁还反对斯大林把联盟建成中央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主张首先要同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传统决裂,建立名副其实的联邦制国家。他强调要尊重少数民族共和国的权利,认为这个“自治化”方案是“根本不对的”,“是根本不合时宜的”。列宁主张:“我们承认自己同乌克兰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以及其他共和国是平等的,将同它们一起平等地加入新的联盟,新的联邦。”“重要的是我们不去助长‘独立分子’,也不取消他们的独立性,而是再建一层新楼——平等的共和国联邦。”[3]列宁与斯大林的分歧并不在于要不要建立强大、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而是在于:斯大林没有完全理解俄罗斯民族问题的特殊复杂性,想用行政压制的办法解决问题;而列宁认为通向这一联盟的道路是自愿的,不能靠暴力,他反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主张向少数民族让步,认为要取得异族人的信任,“应该不仅表现在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表现在压迫民族即大民族要处于不平等地位,以抵偿在生活中事实上形成的不平等”[4]。列宁坚持建立各民族平等的联邦,而不是让那些小民族的国家加入俄罗斯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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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与斯大林的分歧还表现在国家体制上。斯大林坚持把苏联建成一个中央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列宁则主张建立名副其实的联邦制国家,在这个联盟国家里,首先要同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传统决裂。列宁强调尊重少数民族共和国的权利。他说:“在加入我们联盟的其他各民族共和国中使用民族语言这个方面应制定极严格的规章”,“这里要有一个详细的法典,这个法典只有居住在该共和国内的本民族的人才能够比较成功地拟定出来”。在苏联成立之际,列宁甚至还作了退回去的准备,即“只在军事和外交方面保留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而在其他方面恢复各个人民委员部的完全独立”[5]。列宁主张,不是靠强制,而是靠联盟内各成员国间的平等,靠联盟增进各民族的发展与进步,来巩固和发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当时正是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的政策主张是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让他们放开手脚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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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并得到各民族的接受与认同,其主要原因在于:虽然当时存在独立的民族国家,但这些国家都是由布尔什维克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是统一的;乌克兰等少数民族为能与大俄罗斯民族在联盟中拥有平等的权利而感到满足;各国面临着共同的来自资本主义方面的外部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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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被永久化与绝对化及其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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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去世后,苏联的领导人在执行列宁的民族政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偏差,一方面在理论上宣传民族自治,形式上成立了形形色色的按民族划分的行政实体。苏联成立时有四个成员:俄罗斯联邦、白俄罗斯、乌克兰、外高加索联邦;1924年第一部苏联宪法颁布后,苏联开始重划民族区域,把斯摩棱斯克、维帖布斯克、戈梅利省等以白俄罗斯人为主的县从俄联邦划入白俄罗斯,使白俄罗斯面积增加一倍,人口增加两倍多。在乌克兰境内建立摩尔达维亚自治共和国。中亚原来有土耳其斯坦苏维埃自治共和国、花拉子模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和布哈拉苏维埃人民共和国,1924年实施民族划界后,分割成土库曼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乌兹別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塔吉克苏维埃自治共和国(归乌兹别克)、卡拉—吉尔吉斯自治州(1925年改名吉尔吉斯自治州,加入俄联邦),哈萨克人多的地区并入哈萨克苏维埃自治共和国。1925年,土库曼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乌兹別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成为苏联的加盟共和国。1936年苏联宪法通过后,苏联的成员增至11个:三个斯拉夫国家、外高加索联邦一分为三、土库曼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吉尔吉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塔吉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联宣布形成了新的社会主义民族。1940年8月,波罗的海三国加入。苏芬战争后,苏联在新吞并的芬兰领土上于1940年3月建立卡累利阿—芬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1940年8月,又把并入了比萨拉比亚的摩尔达维亚升格为加盟共和国。1956年7月,卡累利阿—芬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变为自治共和国并入俄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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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加盟共和国境内又按民族划分民族自治地区,俄罗斯联邦有16个自治共和国、5个自治州、6个边疆区、49个州、10个自治区,冠有“自治”字样的都是以民族划分的。乌兹别克有卡拉卡尔帕克自治共和国;格鲁吉亚有阿布哈兹自治共和国、阿扎尔自治共和国和南奥塞梯自治州;阿塞拜疆有纳西切万自治共和国和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州;塔吉克有戈尔诺巴达赫什自治州。苏联最终包括15个加盟共和国、20个自治共和国、8个自治州和10个民族自治区,共有53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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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冠名民族在其构成体内都占有多数,如在哈萨克就是俄罗斯族人占多数,到1981年其1505.3万人口中,哈萨克族只有528.9万人,而俄罗斯族则有599.1万人。据1989年的调查,在俄罗斯联邦16个民族自治共和国中,多数的冠名民族都不占多数,如巴什基尔自治共和国,巴什基尔人只占21.9%,俄罗斯族人占30.3%;布里亚特自治共和国,布里亚特人只占24%,俄罗斯族人占70%;卡累利阿自治共和国,卡累利阿人占10.0%,俄罗斯族人占到了73.6%;科米自治共和国,科米人占23.3%,俄罗斯族人占57.7%。民族人口占多数的自治共和国只有:北奥塞梯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奥塞梯人占53.0%;鞑靼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鞑靼人占48.5%,俄罗斯族人占43.3%;卡尔梅克自治共和国,卡尔梅克人占45.4%,俄罗斯族人占37.7%;图瓦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图瓦人占64.3%;楚瓦什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楚瓦什人占67.8%。由两个民族共治的自治共和国,力量也不均衡:车臣—印古什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车臣人占57.8%,印古什人只占12.9%,俄罗斯族人占26.7%;卡巴尔达—巴尔卡尔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卡巴尔达人占48.2%,巴尔卡尔人只占9.4%,俄罗斯族人占32%。在五个民族自治州中,没有一个民族人口占多数的,如犹太自治州犹太人只占4.2%,俄罗斯族人的比例则高达83.2%。在十个民族自治区中,只有阿加布里亚特自治区、科米—彼尔米亚克自治区的冠名民族的人口占了多数,其余都是俄罗斯人居多,超过半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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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以民族划分行政区域的体制带来了三个严重的消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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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没有建立起各民族间的平等关系。没被冠名的民族实际上感到不平等,而且有的民族建立的是加盟共和国,有的却是自治共和国或者自治州,有的还没有建立自己民族构成体的权利,有的建了自治共和国后又撤了,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同一个共和国内,处于少数地位的民族感觉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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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造成联邦体制的不对称。俄罗斯联邦无论是人口、面积、经济实力都居绝对优势,而它又不像其他共和国那样拥有自己的国家机构,实际上由全联盟的机构代表之,最后的结果是苏联只是名义上的联邦制国家。苏联成立时,全联盟和联盟兼共和国的部级机关只有10个,到1947年,部长会议下设的部已达到58个,到1982年,苏联有33个全联盟的部和31个联盟兼共和国的部,6个全苏国家委员会和14个联盟兼共和国的国家委员会,总计84个。再加上其他中央直属机关26个,总数已达110个。在这样庞大的行政机构下,各加盟共和国根本就没有自主权,它们支配的工业产品还不到全苏工业总产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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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宪法与实际的矛盾,为民族分离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斯大林体制模式的形成,苏联实际上是单一制国家,但在宪法上却是联邦制国家,每个加盟共和国都有除了军队和外交机构外的所有设置。1924、1936、1977年宪法中都明文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有退出联盟的权利,但没有具体细则,苏共实际上只是做做样子,本没打算实行。但是,既然宪法规定了各民族国家有退出联盟的“自由”,那么就为民族地区脱离联盟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当各民族国家纷纷宣布独立于苏联之时,许多人认为它们这样做并没有违背苏联宪法。戈尔巴乔夫也不敢放弃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在苏联加盟共和国的民族独立运动发展之时,他强调的仍是要遵循列宁的民族自决权原则,这当然无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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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按民族划分行政区域和给少数民族以优惠,都是由当时的情况决定的,随着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的取得和国家整体发展的需要,应该构建使生活在其土地上的所有民族都感到平等自由的、与社会主义原则相符合的体制。既然苏联已经宣称自己实现了民族平等,形成了“具有共同特征的不同民族人们的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就应该在宪法中强调国家的统一性,而不是分离的自由。苏联的实践表明,民族自决权被用于一国国内,不利于国家的稳定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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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苏联民族政策的失误放大了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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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联时期,少数民族地区有了很大发展,民族融合的趋势也在发展,形成了许多由不同民族成员组成的家庭。据统计,不同民族成员组合成的家庭在1979年占家庭总数的14.9%,1989年占17.5%(在7710万家庭中合成家庭有1280万),如果加上这种家庭的双方父母家,其数目更大。用俄语作为交际语言的非俄罗斯族人在1926年是640万人,而到1989年已经达到1870万人。[7]但是,苏联领导人在民族政策上犯了许多错误,从长远看影响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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