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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宣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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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西米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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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宣传法
0
1966年10月25日颁布
BmT! aue
f*Hr^b}`8
捷克斯洛伐克
社会主义共和国国民议会决议颁布本法律如下;
i-1op> Y
t@(HF-4~=
第一部分基本规定
)~>YH*g
4#D,?eA7
第―条
%9"H
wwqEl(
1、根据宪法保障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公民利用定期刊物和其它宣传工具以便通过它们了解情况,公开地发表对社会主义和国家生活的各种问题的观点,积极地发表创议和建议。这一权利是为了使公民个人得到全面的发展和发挥,同时也是为了使社会主义制度得到巩固和发展。
w;M#c Y
hN_]6,<\
2、言论和出版自由。定期刊物和其他宣传工具的使命在物质上受到保障,即劳动者及其组织可以使用出版企业、新闻单位、广播、电视、电影和其它宣传工具。这些宣传工具均为全民所有,不得由私人经营。
I9^x,F"E]
Yy8g(bU
第二条 定期刊物和其它宣传工具的使命是:
UQsN'r\tS
#!=tDc &
对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国外生活各个领域的事件进行及时的、真实的、全面的和尽量完整的报道;
M\j.8jG
E.h*g8bXe
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利益,并全面地协助社会实现其目的;
W/N7vAx X
b%+Xy8a
本着宪法和作为国家和社会领导力量的捷共的政策的原则精神,共同协助培养公民的社会主义意识;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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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和协助制造社会主义的公众舆论,提高公众舆论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作用;促进公民政治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水平的提高;
bNNr]h8y-
5VAK:eB
帮助公民进行创造性的努力和积极参加国家的管理和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
CZI6 6pDy
%H&@^Tt a
第三条
m~d]a$KQ5-
Q;JM$a?5iV
1、定期刊物包括报纸、杂志和其它定期出版的印刷品,必须用同样的名称及定型的封面至少每年出版两期。但是法律汇编、官方的通告、以及国家机构和组织、科学和文化机构、经济、社会组织和其它组织用于办公性、服务性和工作性目的的印刷品,不作定期出版刊物处理。
^R Fp8w(
474SMx$
2、宣传工具除了定期出版的刊物外,还包括通讯社新闻、电台和电视广播的新闻和其它宣传节目、新闻电影、以及向公众定期报道捷国内和国外事件、现象、事实和观点的录音、录像。
#(JNn'fzq
cH?B[S;]
3、新闻报道包括在定期刊物和其他各种形式的宣传工具中登载的消息、数据、事实和观点。
1\>^m
Ix=}+K/
第二部分定期刊物的出版
&wCg\j_c
L(-b@Joh
第四条政党、自愿组织的社会团休、国家机构、科学文化机构、经济和其他组织,为履行其社会任务可以出版定期刊物。
_JE"{ ;
ssRbhlD/*1
第五条
v,{yU\)
Ww%=1M]e-
1、出版定期刊物的权利,通过注册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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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央和州一级的定期刊物的注册由教育部和文化部进行,在斯洛伐克由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教育和文化委员会进行。
*b/`Ya4
g/+C@_&m
其它刊物的注册由州人民委员会进行。
4^~(Mh- Mw
OFv%B/O
第六条定期刊物注册的申请书最迟必须在预订出版的八星期前递交,并要包括下列内容:
TQ*1L:X7M&
V(6Z3g
a、定期刊物的名称;
/1Q(b
NzSoqh{R
b、其政治思想纲领、宗旨和根据社会需要陈述出版理由,
N<|Nwq:NN
lWc:$qnR-K
c、发行者、出版组织和印刷厂(印刷者)的名称和所在地;
V7P&%oz{C
s1NKLt
d、出版地、编辑部和行政机构的地址;
FUjl8b-|
sOJQ,"sB
e、出版的定期刊物的时间;
!&/{E [
"*5hiTr8+
f、预计的平均出版份数、每份的页数、规格和价格,
RBm ;e0
vUU9$x
g、总编辑的个人简历、其国籍和专业工作能力;
`t9?=h!
dEA6
h、关于在物质技术、财政和经济方面保证定期刊物出版的数据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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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i9A+gtd
aL%AQB,
1、定期刊物的出版在注册后才可能进行,注册要在递交申请书后六星期内予以办理。
;\Y&ce
9Hu/u=vB<
2、如果定期刊物在物质技术、财政和经济方面没有计划保证,申请书中没有定期刊物将履行其社会使命的其它保证,不能予以注册。
JSW}*HR
X+}1
3、出版者有义务通知注册机关对申请单中的内容所做的任何变动,并只有在有关的机关对这一变化注册后才能实施。
"4H +!r}
V<@ o<R
第八亲如出现下列情况,注册失效,出版定期刊物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k"]dK,,
.wu xoq
a、注册后一年内不出版定期刊物;
w1#gOwA,$
(B_\TdQ
b、报纸停刊时间超过一个月,杂志或其他定期刊物的停刊时间超过一年;
"xHg qgFyO
OJzs Q
c、出现影响进行注册的事实(见第七条第二款)。
D-(w_$#
[uls8 "^/j
第九条出版的每期定期刊物上要注明以下情况:
;b(p=\i
,%Up0Rr,
――出版者;
MP 2~;T}~
"7V2lu
――编辑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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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编辑和副总编辑的姓名;
,gOOiB }
!M]\I &
――出版的地点、时间和期号;
HnCzbt@
m"jV}@agX
――价格。
i?e`:}T
$Gv9m
第三部分出版者、总编辑和编辑的地位
.h5[Q/*h
.]7Qu;L
第十条
)R 2.
HcV"X,7S
1、出版者保证并负责定期刊物执行其社会使命、政治思想纲领和出版宗旨。其他宣传工具则由有关的组织加以保证并负责。其他对出版者的规穷也适用于上述组织。
]U7KLUY>:
q)vplV1A
2、总编辑根据出版者的委托管理宣传工具。编填委员会参加管理,它是总编辑的助理和咨询机构,并向总编辑负责。编辑委员会参加管理的其它范围及其员任由出版者规定,编辑委员会成员由出版者任免。
sx51X^d
?6jkI2w
3、总编辑根据宣传工具的政治思想纲领和宗旨,根据社会主义社会的利益和目标次定其每期的内容。总编辑对宣传工具的内容以及其政治思想纲领和宗旨的执行情况向出版者负责,此外,根据现行法令,宣传工具的内容不得损害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公民和组织的利益。总编辑有义务通过对事物有关情况的关注保证每条消息的真实性得到证实和来源可靠。
K/=_b<
qt^T6+faaQ
4、同总编辑一样,副总编辑在他受委托的范围内负有责任。
ZMLg;-T.&4
3UQ;X**F
5、加果一些宣传工具的主任编辑成编辑委员会主任承担总编辑任务,对总编辑的全部规定均对他们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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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行法令为消息作者规定的责任仍不变。
UNi`P9D]3
AT)a :i
第十一条担当总编辑或编辑的人必须具有合适的公民条件和专业知识,其个人品质能根据宣传工具的使命和现行条例保证其任务的完成。非捷克斯洛伐克公民只有经过教育和文化部同意,在斯洛伐克经过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教育和文化委员会的同意,才能成为总编辑。
{$^DMANDx
-yg?V2
第十二条
^e>Wo7r
dwv 6;x
1、总编辑和其他编辑在履行本法律规定的宣传工具的使命和其他条例规定的任务时,有义务关心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并彻底地维护它。在履行职务时,在受到旨在损害其活动的压力时,可得到有关法律的保护。
Cssl{B
;h" P{fF
2、总编辑和其它编辑有义务保护向他们提供用于发表真实消息的数据和情况的人。特别是他们有义务不泄露他们的姓名。
JS>Gd/Jd
~~,rp) )
只有这些人能够同意总编辑或编辑透露他们的姓名。
]a3iEA2 (
lP!;3iJ B
第四部分国家机构和组织的协作
WJ9cZL
.rJiyED?!
第十三条
{; >Q.OX@
&0 BdUU+:<
1、总编辑和其他编辑在完成任务时,同国家机构和约织、科学和文化机构、经济和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合作。这些机构和组织利用宣传工具促进任务的完成,调动公民的积极性,提高公民对完成任务的参与。
[kgdv6E
?k|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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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机构和组织、科学和文化机构、经济组织有义务根据其职权向总编辑和其它编辑提供必要的消息或使他们有可能获得这类消息,以便进行真实的及时的和全面的报道。
) (Tom9^
3TZ*RPmFRm
3、在下列情况下,国家机关和组织、科学和文化机构、经济组织可拒绝提供消息或获得消息的途径;
,mL !(US
`3'0I /d"z
a、消息中包含国家、经济和服务性机密事项;
d@3}U6,
Ep4Hqx $
b、消息中包含发表后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事项;
;u(Du-Os!
`K >?ju"
c、消息中包含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原则相矛盾的事实;
&h,5:u
cbu@*NzY,
d、但是第二款中所列的机构和组织可以向总编辑和其它编辑提供他们个人了解的情况,而不用于发表的消息。这些消息总编辑和其他编辑不得发表。
:g\rQazxO
=60~UM
第十四条
7RvUH-S[
OcSEo7W
1、在定期刊物和其他宣传工具中发表的重要的、有利于社会的建议、推荐和倡议,以及重大的社会批评,在总编辑明确提出以后,国家机构和组织、科学文化机构和经济组织有义务在一个月之内,发表自己的看法。对有关第十三条第三款的内容,它们可以拒绝谈其看法。
lw(e3j
^v@4|E$
2、在相互商定后,总编辑有义务在适当范围内,通过适当的形式在期刊的最近一期中,在广播和电视的最近的同类节目中,即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发表国家机构和组织的看法。
:ECi+DxBK
}V|{lvt.
3、总编辑也有义务以第二款中列举的方式发表社会组织对定期刊物或其它宣传工具发表的,特别是其中由总编辑明确提出的,重要的有利于社会的建议、推荐、倡议以及重大的社会批评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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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P>u9=?,=E
$Vv}XMxw
1、在处理与定期刊物和其它宣传工具的原则问题有关的事务时,国家机构和出版者与捷克斯洛伐克记协和斯洛伐克的斯洛伐克记协紧密合作。国家机构和出版者有义务听取它们对定期刊物和其它宣传工具的发展、技术和经济保证,以及编辑地位的原则问题的意见。
S?0)1O
:b,^J&~/)1
2、国家机构和出版者通过相互之间的合作为编辑成功地进行新闻工作创造条件,帮助记协根据章程完成其使命。
Z2bcCIq4
"XLe3n
第五部分反对滥用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保护措施
U^Tp6vN d
^5 t
第十六条
Ut)r&?
Ab1/.~^
1、公民利用受宪法保护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时,根据现行法令享受充分保护。
3v!~ cC~cI
VRW]a
2、发表威胁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和公民的利益的消息如滥用言论和出版自由。
O;]?gj 1@
G 8Y+w
3、在现行法令的范围内,出版者、总编辑、编辑和作者有责任反对滥用言论和出版自由,保护社会和公民。根据现行法令,决定出版者有赔偿因定期刊物或其他宣传工具发表的内容给组织和公民造成的损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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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uC]Z8&+obb
^Dx#7bsDZR
1、中央出版局协助保护社会主义社会的利益。
cub<G!K
IGAzE(
2、中央出版局负责保证宣传工具发表的消息不涉及国家、经济和服务性机密事项。如果消息中出现上述机密事项,中央出版社得停止其发表或扩散。
;S/7 h6
&}`K^5K|O:
3、州法院根据出版者的建议审定中央出版局关于停止发表的决定。建议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进行。
zSjgx_#U
nD,{3B#
4、如果消息的内容不符合其它社会利益,中央出版局要对此向总编辑和出版者指出。
r5/R5Ga^
c~dM`2J,
5、上述几款的规定对其它公开出版的宣传品和文化宣传设施的公开活动也同样有效。
.%0ne:5
S C_|A9
第十八条中央出版局是国家中央管理机构。其活动由政府指定的部长负责。斯洛伐克出版局是中央出版局在斯洛伐克的地方机构。中央出版局的职权和组织由政府颁布的章程规定。
a1MFjmq
:a<hQ|p
第六部分不属实的消息的更正
pyW u9
9F+ P@Kp
第十九条
aN^IP
8Xm@r#Oy5
1、如果宣传工具发表的消息不属实或歪曲事实,触及到公民的荣誉和科学组织、文化机构的声誉或危害到国家机构的活动,公民、组织、科学文化机构和国家机构可以在发表后二个月内书面要求总编辑免费发表更正消息,还可以建议更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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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总编辑能够证实消息是属实的,或者对消息的更正要求是在第1款中规定的日期后提出的,总编辑可以拒绝发表更正消息。
$ehg@WK}.
Eqphd!\#6
3、如果根据上款的规定,不存在拒绝更正的理由,总编辑有义务发表更正的消息。更正的内容由总编辑定。他有义务保证对更正消息的内容和其发表方式在发表前同要求更正的人进行商讨。更正的消息必须在递交更正的要求后八天内发表,杂志和其它定期刊物在最近出版的一期中发表。
(buw^ ,NwZ
nJVp.*S
4、广播和电视中发表的消息更正,应在与发表原消息同等的时间内进行。通讯社报道消息的更正,必须在要求者所要求的、普发表原消息的报刊上发表,其费用由有关的通讯社支付。新闻电影、录音、录像中发表的消息的更正要在共求更正者指定的报刊上发表,其费用由有关的电影和生产组织支付。要求更正者指定的报纸的总编辑有义务发表更正消息。
MMD<I6Iyv
3DoRE2}
第二十条
PX 3
5iWe-xQ>
1、如果总编辑拒绝发表或根本不发表和不按第十九条第3、4款中规定的方式发表更正的消息,或发表的更正消息不符余要求,县一级法院根据公民(组织、机关和国家机构)的建议决定发表更正消息的义务,其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进行。
?B4#f!X
u+% tPe
2、保护个人的公民法的规定,仍然有效。
,sb1"^Wc
f:%SW
第七部分定期刊物的散发
?TuI:dC
U7%28#@
第二十一条出版者可直接或通过教育和文化部指定的机构或斯洛伐克民族议会教育和文化委员会指定的机构散发定期刊物。
^&:'NR
d]M[C[TOX
第八部分外国期刊和通讯社
}#b %"I0
c)1=U_6 1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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