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关于确认以前所签的有关条约、协定仍然有效的换文 0 F52%og~N t>hoXn^-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关于确认以前所签的有关条约、协定仍然有效的换文 9+:SS1_ 【分 类】 外事外交 C%2BDj 【时 效 性】 有效 Ck:RlF[6C 【颁布时间】 1994.10.08 kJQH{n+)R 【发布部门】 北京 ~lBb%M (一)对方来照 g=Gd|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阁下阁下: `IP?w&k) 我谨提及两国专家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至二十九日在布拉格进行的谈判,并代表捷克共和国政府建议如下: a
~s:f5S> 根据捷克民族议会的声明,捷克共和国作为自主、主权和独立的国家宣告: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捷克共和国将受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为一方的双边条约和协定的约束,并根据国际法确认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捷克斯洛伐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的下述条约、协定在捷克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间仍然有效: 0 ge"ISK 1.1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 D4@).% 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于北京 "_LDs(& 1.2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YmrrZ&]q 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于北京
H7`JqS 2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外交、公务和特别护照签证协议 o,-p[1b 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一日于布拉格 968<yO] 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九日于布拉格 xq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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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a;{ed1B 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0bG[pp$[ 4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wO<l= 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uDtml$9rN 5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勾销两国一九四五年五月九日前所产生的债务的换文 \a#{Y/j3 一九五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b 7XTOB_HO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于北京 l*r8.qp 6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馆的换文 %G'{G 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于布拉格 _Y{8FN(4 一九八七年三月七日于布拉格 X;e=d+pw (由于情况变化,双方将另行换文修订。) lN(|EI 7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6tx5{Xl-o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一日于布拉格 M =/+q 8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U46qpb7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于布拉格 Tu!2lHK; 9.1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fB~On-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mT|0&o># 9.2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两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文本和建立两国间航线的谅解备忘录 tTjadnX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oI\Lepl* 10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运输邮电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科学技术合作协议 x;^DlyyYU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于布拉格 ]%%I=r 11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 HZINsIm!? 一九八八年九月五日于北京 iXoEdt) 12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GH0>
1&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于北京 2XX- 13 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EGvI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四日于北京 d}RU-uiW 14 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卫生医学科学合作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度执行计划 9"W 3t]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日于北京 AvmI<U 15 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关事务合作协定 ZVelKI8>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于布拉格 dd+hX$, 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仍然有效的下述其他条约和协定将自换文生效之日起在捷克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间失效: Abw=x4d(i 1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电信协定 lfJvN 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于北京 YkN0,6 2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邮政协定 w3n6md 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于北京 COc, 3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i
C-7{8L 一九八四年七月六日于布拉格 OO?;?? 4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捷克斯洛伐克中国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 5dvP~sw 一九八四年七月六日于布拉格 ?l> <?i 5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长期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A#o ~nC<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X-,mNvz 6 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对外贸易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互派专家(非随设备派出)协议书 539fB,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D`Cy]j 上述建议,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1Yk!R9.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ff;9P5X 捷克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Y>J$OA: 亚历山大·翁德拉(签字) ,`pUz[wl 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于北京 0hNgr' (二)中方去照 ut*sx9l 捷克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亚历山大·翁德拉阁下阁下: x/S:)z%X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的来照 /` ;rlH* ,内容如下:(内容同对方来照,略--编者) ]| xfKDu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z|M+
FHl$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uQ_ve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yDb4 戴秉国(签字) A!^
d8#~. 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于北京 _J,lF-, s![Di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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