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西米亚捷共中央主席团委员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议会主席团主席 级别: 贵宾/顾问/元老 ![](images/zh/level/00.gif)
![发送短消息](images/zh/read/message.gif) ![加为好友](images/zh/read/friends.gif) ![](images/zh/read/qq.gif) 精华: 1 发帖: 2066 爱心: 1272 点 金钱: 3610 卢布 好评度: 0 点 国籍门派: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在线时间:654(小时) 注册时间:2007-11-30 最后登录:2019-04-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0 VQ9/Gxdeo 5uj?#)N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sN01rtB(UT JYbL?N 【分 类】 国际运输 *mvlb
(' & fHd#u%63K 【时 效 性】 有效 ={@6{-tl mSl.mi(JiZ 【颁布时间】 1988.05.25 JO6)-U$7UG >jc [nk 【实施时间】 1988.09.27 ok\vQs(a pJ'"j 6Q 【发布部门】 北京 KF!Yf\ UJ')I`zuI 协定 ,M
^<CJ K/yxE|w<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为“缔约双方”); p]2128kqx >V8-i` 作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参加国; 9 X`Sm}i *d4eK+U$5 为了便利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发展两国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关系;
&powy7rR Wf>R&o6tr 就建立和经营两国领土间的航空运输,达成协议如下: XYOC_.f1 t)$:0 第一条 定 义 68C%B9.b' o9yJf#-En 除非文中另有需要,本协定中: Ig0VW)@ nazZ*lC (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方面指联邦交通部,或双方均指被授权执行上述当局目前所行使的职能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w-L=LWL\ q ,]L$ (二)“空运企业”,指提供或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 3eAX.z`D <FkFs{(t (三)“指定空运企业”,指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经指定和获准的空运企业。 U$D65B4= XrGglBIV (四)“航班”,指以飞机从事旅客、行李、货物或邮件的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 l L@XM2" p}pjfG (五)“国际航班”,指飞越一个以上国家领土上空的航班。 gu.}M:u HJ[c M6$2 (六)“非运输业务性经停”,指任何目的不在于上下旅客、行李、货物或邮件的降停。 !9VY|&fHe XW)lDiJl (七)“运力” rlSeu5X6 O23k:=Av 1.就飞机而言,指该飞机在航线或航段上可提供的商务载量。 Vd+T$uC 2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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