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西米亚捷共中央主席团委员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议会主席团主席 级别: 贵宾/顾问/元老 ![](images/zh/level/00.gif)
![发送短消息](images/zh/read/message.gif) ![加为好友](images/zh/read/friends.gif) ![](images/zh/read/qq.gif) 精华: 1 发帖: 2066 爱心: 1272 点 金钱: 3610 卢布 好评度: 0 点 国籍门派: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在线时间:654(小时) 注册时间:2007-11-30 最后登录:2019-04-10 | 速安排领事官员对上述国民的探视,最迟不得超过十五天。 -c%'f&P 四、领事官员有权探视正在服刑的派遣国国民。 4cDe'9
LA 五、领事官员在执行本条规定的职务时应遵守接受国的有关法律规章。但接受国有关法律规章的适用不应限制本条规定的权利的实施。 S*H
@`Do%d 第十六条 监护和托管 <M\#7.]( 一、领区内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派遣国国民需要指定监护人或托管人时,接受国主管当局应书面通知领馆。 T|uG1 二、领事官员有权在接受国法律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保护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派遣国国民的权利和利益,必要时,可为他们推荐监护人或托管人,并监督监护或托管活动,也可予以照管。 MFqb_q+ 第十七条 在接受国法院和其他机构面前代表派遣国国民 #W/ATsDt 一、遇有派遣国国民不在场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及时保护其权利和利益时,领事官员根据接受国法律规章有权在接受国法院或其他机构面前代表该国民,或为其安排适当代表。 Nk?/vMaw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代表资格一旦被代表的国民指定自己的代表或本人可保护其权益时即告结束。 $Eo-58<q 第十八条 有关继承的职务 Tlk!6A: 一、接受国主管当局获悉派遣国国民在接受国死亡时,应尽快通知领馆,并提供死亡证书或其他证明死亡的文件,以及遗产、继承人和遗嘱的有关情况。 {Vf].l:kn 二、遇死亡的派遣国国民在接受国遗有财产,但在接受国无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时,接受国主管当局应将与遗产有关的情况,包括死者在第三国的遗产尽速通知领馆。 J$,bsMIX 三、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国主管当局应通知派遣国领馆,该当局为保障和管理已故的派遣国国民在接受国境内留下的遗产采取的措施。领事官员可直接或通过其代表在执行保障派遣国国民继承权的措施方面提供协助。当接受国主管当局清点和封存遗产时,领事官员有权到场。 ![m6$G{y 四、如派遣国国民作为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继承或受领一位任何国籍的死者在接受国的遗产或遗赠,且该国民不在接受国境内,接受国主管当局应将该国民继承或受领遗产或遗赠事宜通知领馆。 8>(/:u_x 五、遇有派遣国国民有权或声称有权继承在接受国境内的某项遗产,但本人或其代理人不能在遗产继承程序中到场时,领事官员可直接或通过其代表在接受国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面前代表该国民。 :v^Od W 六、在付清全部债务、遗产或遗赠的费用和税务后,领事官员有权代为接受非永久居住在接受国的派遣国国民在接受国应得的遗产或遗赠,并将该遗产或遗赠转交给该国民。 mh#_lbe' 七、遇非永久居住在接受国的派遣国国民在接受国境内临时逗留或过境时死亡,且在接受国无亲属或合法代理人时,领事官员有权保管该国民随身携带的所有文件、钱款和私人物品,以便转交给该国民的遗产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或其他受权接受这些财产的人。 (1%A@4 第十九条 协助派遣国船舶 hdYd2
j 一、领事官员有权对在接受国内水或领海的派遣国船舶及其船长和船员提供协助,并有权: r^,"OM] (一)在船舶获准入港后登访船舶,向船长或船员询问有关船舶、货物及航行的情况; \sS0@gnDI (二)在不妨害接受国主管当局权力的情况下,调查船舶航行期间所发生的事故; yRt7&,}zL (三)解决船长与船员之间的争端; U+VyH4" (四)接受船长和船员的访问,并在必要时为其安排就医或返回本国; /&yc?Ui (五)接受、查验、出具、签署或认证与船舶、货物和航行有关的文书; ?F|F~A8dr (六)办理派遣国主管当局委托的其他与船舶有关的事务。 i L'j9_w, 二、接受国当局如蒙领事官员请求,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ex|h&Vma2V 三、船长与船员可同领事官员联系。在不违反接受国有关港口和外国人管理的法律规章的前提下,无需特别许可也可前往领馆。 Om2w+yU 第二十条 对派遣国船舶实行强制措施时的保护 ne=CN!= 一、接受国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如欲对派遣国船舶或在派遣国船舶上采取强制性措施或进行正式调查时,必须事先通知领馆,以便在采取行动时领事官员或其代表能到场。如情况紧急或其他原因,领事官员不能到场,则必须向其提供采取措施的详细情况。 _hEr,IX=J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也适用于接受国主管当局在岸上对船长或船员所采取的同样行动。 O?iLLfs 三、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接受国主管当局进行的海关、港口管理、检疫或边防等例行检查。 j_SUR)5 四、接受国主管当局在接受国的安宁、安全或公共秩序未受破坏的情况下,除非应船长或领事官员的请求或征得其同意,不得干涉派遣国船舶上的内部事务。 c>wne\(5H 第二十一条 协助失事的派遣国船舶 e,l-}=5*P 一、遇派遣国船舶在接受国内水或领海失事,接受国主管当局应不迟延地通知领馆,并通知为抢救船舶、船上、人员、货物及其他财产所采取的措施。 [vxHsY3z 二、领事官员有权采取措施向失事的派遣国船舶、船员和旅客提供协助,并可为此请求接受国当局给予协助。接受国主管当局应领事官员请求,在其准备和实施有关措施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7 三、如果失事的派遣国船舶或属于该船的物品和所载的货物处于接受国海岸附近或被运进接受国港口,而船长、船舶所有人或使用人、船舶公司代理人和有关保险人均不在场或无法采取措施保存或处理时,接受国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