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0 目录 'uxX5k/D@t 第一章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_> *jH' 第二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b 'pOJS 第三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x-S&- 第四章中央国家管理机关 = MOj|NR [ 第五章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管理机关 4%3Mb-#Y] 第六章司法机关 QhK#Y{xY 第七章检察机关 go<W( ,O 章八章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标志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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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c~G 第九章最后规定 G@Z?&" .本宪法原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卑碑脚公辫一鑫七四年十导月二十七日第一六七期第一部分重新公布并经一九 I=NZokfS 七五年三月十八日第二号法律修改,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公报一九七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三十期第一 h|"9LU4a 部分公布一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净布加勒所特叫九七五年四月十日出版单行本原注。 .?Gd'Lp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GHeVp/u 第一章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WH"%V:"Q 第一条罗马尼亚是社会主义共和国。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主权的1、独立的和 .8G@%p{, 统一的城乡劳动人民的国家。它的领土是不可让与的和不可分割的。 k'5?M 第二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全部权力属于自由的和掌握自己命运的人民。 [n$BRk| 人民的权力建立在工农联盟的基础之上。在紧密的联合中,工人阶级—社会中的领导阶级、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他各类劳动人民,不分民族,建设社会主义制度,并且创造向共产 6 M*O{f 主义过渡的条件。 n= u&uqA* 第三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罗马尼亚共产党是整个社会的领导的政治力量。
i|m3mcI%2 第四条主权的权力执掌者—人民,通过大国民议会和人民会议o,即以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选举的方式选出的机关,行使权力。 ])!o5`ltZ 大国民议会和人民会议构成整个国家机关系统的基础。 ut I"\1hQ 大国民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有其他国家机关都在它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其活动。 5x>}O3Q_ 1“主权的”原文为、uoran”,或译“自主的”。—译者à“人民会议”原文为气~小ilePoPulare”,一译“人民委员会气俄译“人民苏维埃、—译者第五亲罗马尼亚国民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经 gE?|_x# 济。 !!? Mw 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已经永远废除了人对人的剥削,并正在实施按照劳动数量和 |Xk4&sDrK 质量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h5Yg/sms 劳动是我国每一个公民的光荣责任。 9& 83n(m 第六条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国家所有制—其财产属于全体人民,或者合作社所有制—其财产属于各个合作社组织。第七亲任何性质的地下富源、矿藏、国有土地、森林、水流、自然能源、工场和工厂、银行、 6 jn3`D 国营农业企业、农业机械化站、交通道路、国家运输和电讯手段、国有建筑物和房屋、国家的社 `6xkf&Kt 会文化设施的物质基础,均属于全体人民,是国家财产。 `u&Zrdr, 第八条对外贸易是国家专营事业1。 }dd8N5b 第九条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以及属于它们所有的牲畜、装置、设备和建筑物,都是合 #hsx#x|| 作社财产。 F;<xnC{[ 根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归合作社农民家庭使用的小块土地,构成合作社财产。 SK#(#OQoh 住宅和附属建筑物、其下的土地以及按照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供应产品的牲畜和小农 Uh):b%bS;J 具,构成合作社农民的个人财产。 fk x \= 手工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的工具、机器、设备和建筑物,是合作社财产。 HI11Jl}{ 第十条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社会主义的一种农业组织形式,保证对土地集约耕作o和 WV_.Tiy< 运用先进科学的条件,并且通过增产,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以及全体人民生活水平的不 2mGaD\?K 断提高。 [a
wjio 国家援助农业生产合作社,并且保护它们的财产。国家同时帮助其他合作组织,并且保护 %eO0wa$a 它们的财产。 H"dJ6 第+一条在农业合作化的条件下,国家保障不能够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民对于他 M!XsJ<jN/ 们自己及其家属耕作的土地与为此目的而使用的工真的所有权,以及对于役使的和供应产品 vTx2E6 的牲畜的所有权。 9B7^lR 同样保障手工业者对其工场的所有权。 9^G/8<^^> 第十二条对于土地和建筑物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工程并付给公平的赔偿,才能够征用。 [+DW >Et 第十三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全部活动的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和 <U\B!fO' 繁荣社会主义国家,继续提高人民的物质与文化福利,保证人的自由与尊严,多方面地确保人 -u8NF_{c 类的个性。 ptZ <ow& 为此目的,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国家: ^i}L-QR 组织、规划并且领导国民经济; _ "VkGG 保卫社会主义财产; x-?Sn' m 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行使,确保社会主义法制并且保卫法律秩序; uvG]1m# 发展各级教育事业,保证为发展科学、艺术与文化所需要的条件,实行保健; Kiu_JzD 保证国家防务并且组织国家的武装力量;
x}8yXE" 第十四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根据社会主义的国际主义的精神,同各社会主义国 Gvr@|{k 1“国家专营事业”原文为“mon叩01destat”,直译为“国家垄断事业”。—译者à“集约耕作”原文为“cultivareai砒。i帕”,指集中劳力和注意,使小块土地大量生产的耕作法。—译者 J:zU,IIJ 48家保持并且发展友好和兄弟合作关系,促进同其它社会政治制度的国家的合作关系,并且为了 Q{5kxw1ZF 确保人民之间的和平与了解在国际组织中积极活动。 #odI EC/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对外关系建立在尊重主权和民族独立、权利平等和互利、不干 <t
\H^H! 涉内政等原则的基础之上。 :1bWVM) 第十五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胭的领土划分为下述行政区域单位:县、市和乡。 ~,B5Hc 2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首都是布加勒斯特,该市由区组成。 aD$v2)RR 较重要的市可以组织为城市。 k+ty>bP= 第十六条罗马尼亚国籍1按照法律取得和丧失。 D,k"PaLP 第二章基本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G%W8S
\ 第+七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或者宗教,在经济、政治、 /VN f{p 法律、社会和文化生活的一切领域内享有平等权利。 ]33>m|?@ 国家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不容许以民族、种族、性别或者宗教为理由,对这些权利加以 ?}U(3 任何限制,以及在其行使上加以歧视。 lUvpszH= 旨在建立此项限制,进行民族沙文主义宣传,煽动种族仇恨或者民族仇恨的任何表现à, zp%Cr.)$ 均依照法律予以惩罚。、}- c5D) 第十八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有劳动权。保证每个公民都有机会根据其 ;k>&FWEG 训练在经济 #T=LR@y 产 &bfA.&
` ,行政,社会或者文化领域从事工作,并且按照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受报酬。同工 qtQ6cqLd 同酬。_,:’ u*ObwcI/Bn 由祛律规定关于劳动保护和安全的措施,以及关于保护妇女劳动和青年劳动的特别措施。 esMX-.8Cx 第十九亲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有休息权。 283F)T\Rv 规定工作日的最长时间为八小时,每周休息一次以及每年付酬的休假,以保障劳动者的休 2vWx)Drb6 息权。 .Lsavpo 在艰苦和很艰苦的劳动部门,其工作日的时间减为八小时以下,‘而不减少报酬。 Lja>8m 第二十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享有在年老,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 xY^%&n 保障权。 NP/Gn6fr 工人和工作大员通过在国家社会保险制度范围内付给的退休金和疾病补助金,合作社组 P<a)25be/ 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成员通过它们自 9E"vN . Ke2ccN 己所组织的保险方式,实现物质保障权。国家通过其 \Yc'~2n 卫生机构保证医药帮助。 "Pu!dJ5[] 保证付酬的产假。 s)6U_ 第二十一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权。 xk5@d6Y{r 通过一般的义务教育,通过各级教育免费以及国家助学金制度,保证受教育的权利。 42(Lb'G 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教育是属于国家的教育。 !FElW`F 第二十二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保证聚居的各民族自由使用本民族的语言,以 )E-inHD / 及书籍、报纸、杂志、剧院、各级教育都使用他们自己的语言。在罗马尼亚族以外还有其他民族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