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liang198 阿尔巴尼亚劳动党中央主席团委员 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兼内务部长 级别: 贵宾/顾问/元老 精华: 0 发帖: 3089 爱心: 1663 点 金钱: 3270 卢布 好评度: 0 点 国籍门派: 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 在线时间:115(小时) 注册时间:2008-12-02 最后登录:2021-08-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协定 0 COA*Q 编者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r&Q5d d.yATP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本着加强友好关系,发展双边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3/V0w|ZgD {PKf]m 第 一 条 %>-?oor ek1<9"y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设立总领事馆。 7:e5l19 uI s"5wnp6pW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总领事馆。 XwIKpr8 P&IS$FC.\ 第 二 条 QjOY1Xze W:>XXUU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将为互设总领事馆提供一切便利。 ~J HEr48 XaF;IS@A 第 三 条 S S fNI> r;_*.|AH 根据本协定第一条规定设立的总领事馆的所在地及领事辖区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定。 ^h!}jvqE w8cbhc 第 四 条 aGNbCm ),J6:O& 中国驻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总领事馆和罗马尼亚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将本着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友好关系的精神,并按照领事权利和国际惯例,在互惠的基础上开展活动。 Ug )eyu
~S\8 ' 第 五 条 |j=Pj)5J [ji')PCAi; 本协定经批准后,在布加勒斯特交换批准书,并自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pi5DDK 'x6rU"e $J 如缔约一方通知另一方希望终止本协定,在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本协定仍将有效。 5,J.$Sax k)R~o
b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L)c]i'WZ ny:/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Rxlz`& \aN7[>R.Q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W`uq,r0Xsy XtqhK"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o.(Gja4 rvuasr~ 外 交 部 长 外 交 部 长 F^.~37=@ Pk>S;KT. 黄 华 斯特凡·安德烈 ^hcK& Qs ysy (签字) (签字) t;V^OGflv XT?wCb41R qOv`&%t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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