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或者可以考虑现行记功制度和方案中四级及以下的劳绩勋章挂钩:初步设想为立三等功者可授予八级、九级勋章,二等功可授予六级、七级勋章,而一等功可授予四级、五级勋章,而三级及以上劳绩勋章以及所有的特殊功勋勋章以及英雄模范称号勋章等均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方能授予,不与记功制度挂钩。以军事勋章为例,依在下设想,各级别授勋资格如下表:
级别 | 可授等级 |
将官 | 1-4 |
校官 | 2-5 |
尉官、文职干部、军官学员 | 3-6 |
高级士官 | 4-7 |
中级士官 | 5-8 |
初级士官、义务兵 | 6-9 |
因为依照现时的服役制度,义务兵加初级士官最多8年,如果授勋资格定得太高,那么那些低级勋章就会成为象征性摆设。而且从激励军人发展的角度,低级勋章资格适当较宽,可以激励广大基层官兵努力建功,而高级勋章资格定得较高,可以维护勋章制度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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