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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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第一章 总 则
|L%Z,:yO aoMqSwF=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法。
~zHjMo2 QS%%^+E2 第二条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
HJLu'KY} KK&rb~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W.C7= ?k]2*}bz 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
q$I;dOCJ, zMj#KA1 第三条 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Y*E<6: ',Y.v"']4 第四条 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会同其他派出部门对驻外外交人员实施管理。
'n{Nvt.c o<|cA5f\ 5's87Z;6 /qMG=Z 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
AqWUwK9T 'FqQzx"r 第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根据职务和工作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3.|S F~T]u2qt (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
$G8E 3|k o)Iff)m$ (二)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
v25R_""~ 7|{}\w(I (三)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
}+)fMZz l==`` (四)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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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Sh/T , (五)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
3kw,(-'1 Ja,wfRq (六)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
QqFR\6 (\\eo (七)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
XRcq hv sPr~=,F (八)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领事职责。
%SX|o-B~.o \n$u)Xj~6^ 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在国的代表。
,5i` -OI )Q1"\\2j0 第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Ub_@)X3%l Bzkoo J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8K.R= d;zai]]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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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u?4:H=;> 2;zb\d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i*|\KM?P J3e96t~u (五)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
Mmxlp.l 5]NqRI^0 (六)具有常驻国外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FG%X~L<d,) [BWNRC1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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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i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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