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TCAtb('D Kn~f$1 第一章 总 则
b X.S` %_xRS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法。
9Z}Y2:l' QI*Y7R~< 第二条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
4qq+7B IV$pA`|V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jbx@ty FG.MV-G 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
ycAQHY~n fY3^L"R 第三条 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_s"16s bDI#' F 第四条 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会同其他派出部门对驻外外交人员实施管理。
fD1J@57 +Bk d @QiuCB Mx<V;GPm 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
P_11N9C -V@vY42 第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根据职务和工作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7FL!([S5i zbsdK (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
'PW~4f/m ud]O'@G< (二)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
y.6D Z ,f0|eu> (三)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
P,y*H_@k g{K*EL< (四)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
"&;>l<V QixEMX4< (五)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
f\CJ |tKX Hts.G~~8 (六)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
F9rxm S]3K5Z| (七)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
rlSar$ v%O KOrJ (八)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领事职责。
^Glmg}>q Zt:.+.dV 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在国的代表。
sE87}Lz 4B>N[#-0= 第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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