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西米亚捷共中央主席团委员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议会主席团主席 级别: 贵宾/顾问/元老 ![](images/wind/level/00.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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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z2} M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ye5;A} r6*0H/* 第 一 条 Xp4pN{h e &&Vz=6N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国捷克斯洛伐克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T57tE "((6)U# 第 二 条 c R[DT04 UTHGjE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V)_mo/D!D /8Ca8Ju (一)监督两国间签订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协定的实施; f\2'/g}6a &yp_wW- (二)促进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的发展; y[.0L!C { Cq}LKiu (三)共同提出进一步发展合作措施的建议。 "<txg%j\J |A[Le
;, 第 三 条 Go+f0aig enDjP 委员会由中方组和捷方组组成,各设缔约各方任命的主席、委员和秘书。根据需要,各组可吸收有关专家列席委员会的例会。 y~]>J^ UXR$ 7<D+ 委员会的双方主席由缔约各方的部长担任。 ~~&8I!r e $NT{ssh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委员会双方秘书办理。 Qm^N}>e ZYc)_Og 委员会的每年例会轮流在两国首都进行。会期和日程由委员会双方主席商定。 Pdrz lu zG+oZ 每次例会结束时,双方主席签署会议纪要。 &NB[:S= 5lVDYmh 第 四 条 A
ElNf: pV<18CaJ 在需要的时候,委员会可设立常设的或临时的工作机构。 f.,S-1D]h eiJ $}\qJL 第 五 条 !xA;(<K[^ 7:9WiN5b 本议定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CYFM[V E{(7]Wri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七月六日在布拉格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pN1W|Wv2 o%RyE]pw,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7K%Ac 代 表 代 表 G\ru% 陈慕华 博·乌尔班 }Q/xBC) (签字) (签字) 1`X{$m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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