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西米亚捷共中央主席团委员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议会主席团主席 级别: 贵宾/顾问/元老 ![](images/zh/level/00.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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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第 三 条 7,zARWB!? Sf8d|R@O 委员会由中方组和捷方组组成,各设缔约各方任命的主席、委员和秘书。根据需要,各组可吸收有关专家列席委员会的例会。 2$91+N*w9 kYAvzuGRb 委员会的双方主席由缔约各方的部长担任。 &g!/@*[Nhh cjXwOk1:s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委员会双方秘书办理。 A
M2M87{t 4=Ey\Px 委员会的每年例会轮流在两国首都进行。会期和日程由委员会双方主席商定。 :9b RuUm R;o_ * 每次例会结束时,双方主席签署会议纪要。 ~-+Zu< qo;\dp1 第 四 条 'gGB-=yvbO GpL#,q Yc 在需要的时候,委员会可设立常设的或临时的工作机构。 ]`prDw' 1%,Z&@^j 第 五 条 =+p+_}C q*OKA5 本议定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g$b*# tp<V OUa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七月六日在布拉格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Pa}vmn1$ "ivqh{,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iIFQRnpu;3 代 表 代 表 sfa'\6=O 陈慕华 博·乌尔班 0pFHE> (签字) (签字) ^U}0D^jD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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