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列信徒华约政协主席团第一副主席兼纪律监察委员会书记 苏共中央第一书记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部长会议主席 国防委员会主席 级别: 总书记 ![](images/zh/level/100.gif)
![发送短消息](images/zh/read/message.gif) ![加为好友](images/zh/read/friends.gif) ![](images/zh/read/qq.gif) 精华: 2 发帖: 9016 爱心: 3184 点 金钱: 35 卢布 好评度: 0 点 国籍门派: 苏联 在线时间:2822(小时) 注册时间:2007-11-26 最后登录:2024-07-08 | 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i,ZwnLh{ :hjeltt 第一条 为了弘扬烈士的献身精神,保障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制定本条例。 _ZC4O&fL 第二条 公民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FavU"QU&| 第三条 国家对烈士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A&Ey5 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 ?b^VEp.;}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 fn&gM\<-+( 第四条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5^]o2?~l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TB*g$* 对捐助于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的款项,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接受社会以及捐助人的监督。 xXp\U'Ad~~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场所。 KaBze67<|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烈士事迹,祭奠烈士英灵。 {KdC51"Nv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ubj
~ULA 第七条 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Bl3G_Ep LV4x9?& 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 T5Sa9\`> Q^b_+M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B`T|M$Ug (一)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参加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k_-=:(Z (二)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 !M)! (三)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牺牲的; k2j:s}RHY (四)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援外、维和任务中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 2:&8FdU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xUKp`pn 公民在执行对敌作战、边防和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t \Fc < 第九条 申报烈士,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牺牲情节的材料,由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8fxCW*| 对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将评定烈士的报告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烈士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rs=wEMq/ 对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B#B$w_z 对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将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PF1!aAvVb 第十条 被评定为烈士的,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遗属烈士证书。 &s\$&%| A
WMR0I 第三章 烈士遗属的抚恤 aluXh? !b7]n-1zs 第十一条 国家对烈士遗属发给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烈士褒扬金由发给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xAjLn*d|N 生前有工资收入的烈士,其遗属除享受前款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同时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或者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生前无工资收入的烈士,其遗属除享受前款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按照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40倍的月工资标准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由发给烈士褒扬金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一并发给。 j K$4G.x 本条例施行以前牺牲、施行以后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的抚恤按照烈士牺牲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G0^23j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qIp+[/'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hiYV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o-y=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x,5$VLs\+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h"
P4 烈士生前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hG2btmBht 第十三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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